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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是亲生,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赔偿应如何处理?

来源: 荆门审判 时间: 2017-05-11 08:57 点击量: 1569

子女不是亲生,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赔偿应如何处理?

【案情】原告杨某与被告董某于2001年5月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7月15日登记结婚。2002年3月9日生一男孩,取名杨某某。2012年3月经鉴定杨某某不是杨某的生物学后代。2014年1月10日,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原告杨某是非农业户口,被告董某与其子杨某某是农业家庭户口。离婚前一家人居住在农村。2014年3月14日,原告杨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董某赔偿抚养费50000元,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0元。

【裁判结果及理由】沙洋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由于被告董隐瞒小孩不是原告杨某亲生这一重要事实,致使原告杨误将小孩当成自己的亲生子抚养。原告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虽然对小孩进行了抚养,但原告既非小孩的生父,也不是小孩的养父、继父,杨对小孩杨某某无法定的抚养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婚姻关系存出的子女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小陔杨某某及被告均是农业户口,且居住在农村。根据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6280元,自2002年3月杨某某出生至2014年1月原被告离婚,原告杨共抚养杨某某11年10个月,因杨某某成长是原被告共同抚养的,杨某某生活消费支出是原被告共同支出的,故被告董应赔偿杨的抚养费为杨某某生活消费支出的一半,即37418元。(6280元/年×11年+6280元/年×10/12)/2=3741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由于被告的不忠实行为,造成原告抚养多的年的小孩,不是自己的的亲生子,给原告精神造成了伤害。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被告董没有固定工作,且小孩杨某某正处于身心发育阶段,精神抚慰金不宜过高,本院认定为5000元。据此法院判决一被告董赔偿原告杨婚姻关系期间杨某某的抚养费37418  元;二被告董赔偿原告杨精神抚慰金5000元;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没有上诉,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本案是一起因子女非亲生所引发的抚养费赔偿纠纷,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对此类纠纷的处理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争议的焦点和解决的难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抚养费赔偿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但对子女非亲生所引发的抚养费赔偿没有规定,因此本案无法适用《婚姻法》进行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作为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法,它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子女非亲生引发的抚养费赔偿纠纷是因人身关系引发的财产赔偿纠纷,属于民法通则的调整范围,因此本案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原被告原是夫妻关系,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被告董某故意隐瞒小孩不是原告亲生这一事实,致使原告一直把小孩杨某某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进行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被告董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另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原告杨某与杨某某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抚养杨某某的行为无效,此行为从杨某某出生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原告杨某要求返还或赔偿抚养费的请求有法律依据。

本案究竟是返还抚养费还是赔偿抚养费呢?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经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返还是有原物的情况下,而本案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支出的抚养费已花费在小孩杨某某的身上,杨某某现系未成年人,同时其本身并没有过错,因此本案没有采纳返还抚养费的观点。考虑到被告董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此过错是造成原告抚养十多年的小孩不是自己亲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本案依法判决被告董某赔偿原告杨某抚养小孩所花的费用。

二、抚养费赔偿的计算标准

抚养费赔偿的计算标准存在二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本案中被告董某没有固定收入,可以其2014年的总收入按20%的比例作为基数计算应赔偿的抚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一)本案是一起因子女非亲生引发的抚养费赔偿纠纷,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样,具备侵权损害赔偿的四个要件。本案中被告董某隐瞒了子女非原告亲生的事实,有欺诈行为;被告的这一行为造成原告抚养十多年的小孩非自己亲生,给原告带来了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被告的欺诈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主观上有过错。(二)抚养费赔偿纠纷是因一方过错造成的,是当事人的过错引起的法律后果,而离婚案件中抚养费的负担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故参照离婚案件中抚养费负担的标准来作为本案抚养费的赔偿标准不妥。(三)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抚养费赔偿数额,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便于案件的审结,便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