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原告湖北沙洋某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洋某服饰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判决被告沙洋某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沙洋某机床有限公司支付承揽加工费用14678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在判决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60000元,剩余欠款一直未履行,并将公司进行了简易注销,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将该服饰公司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王某作为该服饰公司股东,按其认缴出资比例应承担30666元欠款。沙洋法院执行局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税务、保险、证券、车辆、网络资金、银行存款等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前往王某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进行线下调查,亦未发现其有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2022年3月,被执行人王某在乘坐高铁和入住酒店时被告知因纳入失信名单无法办理后,主动联系本院执行局,表明愿意还款,请求法院撤销其失信名单,并委托律师将执行款30666元转至法院账户,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近年来,我国正全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全国法院持续完善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体系,不断夯实联合惩戒的信息基础,联合惩戒网格越织越密,被执行人因失信受到的限制越来越多,失信将导致在出行、住宿、子女教育等方面处处受限。沙洋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社会诚信建设的要求,不断加大失信曝光和惩戒力度,在缩小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空间的同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小贴士:被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名单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