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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官“云端”促双赢 巧解一起跨两省四地经济纠纷

来源: 沙洋人民法院 时间: 2022-12-20 11:22 点击量: 12963

如果解除合同,被告不仅要返还土地,原土地所种植的苗木也可能被铲除,且被告所欠原告的租金短期内或难以执行到位;如果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既能使被告公司有经营收入,也能让被告逐步支付所欠原告的租金,对双方均有益。面对这起跨越湖北、浙江两省四地的经济纠纷,沙洋人民法院法官充分发挥办案智慧,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云端”促成原被告达成一致,使其合同继续履行,最大程度维护了双方的利益,让他们足不出户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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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6日,原告湖北沙洋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园林苗木有限公司、浙江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后又于2014年12月11日签订一份土地租赁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部分土地给被告湖北某园林苗木有限公司种植苗木花卉,并对土地租金标准及交付时间、取土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约定,被告湖北某园林苗木有限公司在每年12月20日前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和相关费用。原告按约定共交付湖北某园林苗木有限公司土地2744.9亩,被告湖北某园林苗木有限公司自2009年底进入承租土地从事苗木花卉种植。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湖北某园林苗木有限公司自2020年起未按约定时间付款,2021年度租金推迟到2021年下半年才予以支付,2022年度土地租金等费用至起诉时仍未支付。

2022年11月30日,原告湖北沙洋某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疫情期间,考虑当事人出行不便,我院通过律师服务平台受理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的诉讼,其请求一是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及土地租赁补充协议;二是判令被告给付土地租金及取土补偿金等共计1783491.95元并支付77581元利息;三是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16372元;四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通过网络预交了诉讼费人民币21550元。此前,我院还通过律师服务平台受理了原告湖北沙洋某公司申请的诉前保全,依法及时裁定查封了被告浙江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的一宗房产。

案件办理中,考虑到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均不在沙洋本地,经过三方同意,决定通过互联网法庭进行审理。庭审中,承办法官对原被告双方企业经营现状做了充分的调查,分析了当前双方企业所面临的困难,并进行涉企经济影响评估。承办法官提出,一旦判决解除合同,被告湖北某园林苗木有限公司不仅要返还土地,原土地所种植的苗木也可能要被铲除,既是对种植物苗木的破坏,也是被告公司的损失,更是社会的损失,且被告所欠原告的租金短期内或难以执行到位;而如果继续履行合同,既能使被告公司有经营收入,也能逐步支付所欠原告公司的租金,对双方均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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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云端”组织双方多轮协商,通过精准地辩法析理、分析利害得失,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继续履行合同。原告同意对利息及违约金作出适当让步,被告承诺在2023年1月20日之前给付原告2022年土地租金等费用共计1783491.95元,于2023年5月30日前给付原告2023年土地租金等费用。双方通过手机庭审终端对开庭笔录及调解协议进行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字回传至我院庭审终端,本案顺利结案。结案后,我院立即通过法银直联系统将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人民币21550元退还至其立案时预先填写的银行账户。

法官释法

定分止争,定分是止争的手段,止争是定分的目的,热播剧《底线》中有这样一句话:法律有尺度,法官有温度,既不能逾越尺度追寻温度,也不能困于尺度而失了温度。无论是调解还是裁判都是司法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方式,人民法院不仅仅要定分止争,更重要的是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该案从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出发,居中调解,促成合同继续履行,原告土地能够继续有效使用,收取租金,还保住了长势良好的苗木不被铲除,被告湖北某园林苗木有限公司能够继续经营并偿还租金,实现了原告、被告的双赢局面,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案的处理中,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一站式”诉讼服务,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减轻诉累,依托“智慧法庭”建设工程,进行了一场“云端”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从立案到开庭,直至结案退费,均未到法院现场。起诉通过律师服务平台一键上传,文书通过人民法院电子送达平台一键送达,开庭通过互联网视频庭审一键到庭,结案通过法银直联一键退费,一起跨越湖北、浙江两省四地的经济纠纷,在“云端”圆满化解。

今后,我院将继续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深度发掘信息化应用功能,大力推动司法服务向贴近群众需求转变,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领域的司法需求,让数据多跑路、群众享便利,充分体现司法便民、利民、为民的特色,聚焦解决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堵点和难点问题,努力实现“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标本案件”,以优质高效的审判活动促进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