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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问题之我见

来源: 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时间: 2016-06-28 18:36 点击量: 399

【内容提要】司法执行作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强制措施,是实现公平、正义、秩序等法律价值的手段,是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法律保障。而执行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同于立案、审判等司法工作环节,目前执行工作在我国开展极其困难,执行难的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本文从本县实际出发,结合本人自身执行工作经验展开论述,剖析执行难问题存在的原因,尝试提出解决执行难问题应采取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力图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带来些许启发。

  【关键词】规避执行 社会诚信 执行联动 执行指挥中心 司法救济

  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执行工作步履维艰,执行难问题不仅成为法院工作的痼疾,而且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执行难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特殊主体难碰”五种情形,五种情形如同五座大山,难以逾越,处处给我国的司法执行工作带来困扰。究其原因,主要是被执行人规避法律、逃避执行所致。有人说审判工作是法院的灵魂,而执行工作则是法院的尊荣,毋庸讳言,司法执行的难题亟待解决,否则将严重影响我国司法权威与社会和谐。因此,能否解决好执行难的问题,关乎百姓对人民法院工作的信任度,更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否。要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关键从开展反规避执行工作入手。笔者从本县的现状出发,分析执行难问题存在的原因及对策。

  一、上思县的司法执行现状。本县地处广西西南地区,是防城港市唯一的市辖县,县内辖2个镇、7个乡、1个民族乡,地广人稀,当地百姓多以种植速丰林和甘蔗为主。当前,本县司法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难题主要有: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处分财产规避执行,以他人名义销售甘蔗入厂、虚假离婚、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规避执行,利用执行和解、执行救济制度规避执行等等,不一而足。具体可从以下五个方面来说:

  (一)被执行人难找。主要表现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联系,或换电话、或换地址、或外出务工,长期下落不明。比如上思县环城东路的被执行人陈某与其妻梁某因欠申请执行人陆某2万元及利息,一直不还,不仅在2006年审判时缺席出庭,而且在外躲避债务,杳无音讯,判决书生效后6年未能执行。再如,有的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改制后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有的被执行人拒绝签收甚至撕毁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尤其在一些农村群体纠纷中,被执行人拒绝甚至以强力阻碍法院的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的现象常见。此外,本县乡镇较多,山路遥远,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常常耗费较多时间和精力。 

  (二)被执行财产难寻。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以他人名义销售甘蔗入厂,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土地、房产以及投资情况等信息时需要跑很多部门。在本县银行等储蓄机构虽然只有4家,但是像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各个乡镇都有网点,而且这些储蓄机构不提供联网服务,需要逐个查询,耗费大量时间、精力、财力。而这仅仅是在本县,还不包括防城港市其他地区和首府南宁的帐户,即使有帐户也多是剩下了点零头或者无存款,真正有钱的账户法院难以查到。此外,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利用假抵押、假离婚、假析产、假诉讼或者将财产通过虚假的经济往来予以转移,隐匿、转移或低价处分财产等等。比如公款私存,将车辆等财产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低价转让或出租财产等。

  (三)协助执行人难求。主要表现在:具有法定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对执行工作不重视,效率低,比如本县的某银行在处理本院的冻结、扣划存款时,常需等候近2个小时的时间,相比其他储蓄机构,通常半小时足以完成。对于被执行人以他人名义销售入厂的甘蔗,甘蔗专干或者村委等基层干部不协助提供相关证明。此外,有的协助执行义务人刁难执行,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更有甚者擅自挪用人民法院已依法冻结的款项。

  (四)应执行的财产难动。主要表现在:山林土地纠纷中,土地上的建筑或者甘蔗、速丰林、玉米等农作物移除遇到阻挠;被执行人肆意撕毁人民法院的公告、查封令等,擅自处置应执行的财产;利用特殊身份或背景、地方关系网对抗执行;以执行行为将引发村民械斗,群众上访等不稳定事件为由向法院施压;还有的被执行人甚至组织、煸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暴力围堵执行人员、抗拒执行,以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比如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苏某兄弟二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该案2011年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肆意撕毁执行通知书和执行公告,甚至放言“想要执行,每人抬一副棺材过来”,恶语相向,恐吓执行法官。

  (五)以上访或上网相要挟来逃避执行。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信息传播极其迅速,舆论作用日益突显,但有时不良媒体的恶意引导导致信息不对称,加之网民素质良莠不齐,部分不良企图的人恶意抹黑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在从众心理的影响下,网络极易将舆论引入歧途,进而对执行工作的造成压力,给执行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另外,由于国家对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及对信访工作的重视,涉执上访率甚至成为了评价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有的被执行人为逃避法院执行,就借此来向法院施加压力,动辄以上访相要挟,甚至让年迈的双亲出面,穷尽各种手段以达到干扰法院执行的目的。

  二、在基层法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现象是普遍存在的,究其原因,存在以下五方面因素:

  (一)人们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落后。本县的教育条件不及防城港市其他区(市),人们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导致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落后,加上封建观念、村规民俗的制约,人们通常认为关系、人情才是人际交往最重要的东西,正如网民所说的“中国人从摇篮到坟墓都要求人”,人治、权治的恶习根深蒂固在本县也不例外。被执行人犯了“官司”,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履行自身义务,而是千方百计寻觅亲朋好友,挖空心思试图找关系、搞门道干预司法执行,甚至包括少数干部也漠视法律信仰,在个人利益与他人、集体、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身份地位、人情权力却超脱于法律之上。如有的被执行人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身份对办案法官施加压力,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二)社会诚信缺失。人无信则不立,业无信则不兴。诚实信用原则,是人们进行社会经济交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社会缺失诚信,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既影响社会和谐和经济的发展,也影响法治建设的进程。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价值观念已日渐淡薄,拖债、逃债、赖债在一些人眼中已不是可耻的事,反而被视为“本事”,一些债务人利用各种形式逃避债务的清偿,逃避法院的执行。比如2012年申请执行人韦某、梁某与被执行人冯某因买卖煤炭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该案经历一审、二审经终审判决生效后,执行法官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煤炭款的义务时,对方拒收执行通知书,一面苦大仇深地表示不服已生效判决,拒不执行;另一面偷偷转移财产,这不仅破坏市场诚信体系,而且损害了司法权威。

  (三)立、审、执之间相互衔接不到位。执行作为法院审判的后续环节,受立案、审判的影响极大,如果前面工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力,就会使当事人有机会转移财产,给后续的执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目前,立、审、执衔接不到位主要表现是立案庭、审判业务庭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启动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程序,过分注重调解率而忽视了执行阶段的工作,给败诉一方当事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隐藏、转移财产的时机。

  (四)强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缺位。《强制执行法》从《民事诉讼法》中剥离单独立法已经呼唤了10多年,但迟迟未出台,立法严重滞后于现实,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执行比重,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但这些难以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日益纷繁复杂的状况,无法满足当下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无法可依,导致对被执行规避执行的打击力度不大,执行威慑力不强,显然无法有效解决规避执行和反规避执行问题。

  (五)现实中执行联动机制不完善。执行难是中国社会多种矛盾在执行领域的集中反映,解决这一难题不能依靠法院“单打独斗”,更不能由法院的执行机构唱“独角戏”,要构建起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执行联动机制,走多元化、社会化之路。2010年7月,最高法出台《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执行联动机制的启动和运行程序,但现实中执行联动机制联而不动,比如法院移送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文书罪到公安难以立案,银行等储蓄机构不重视配合法院执行,小团体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等对执行联动机制置若罔闻,很大程度上对司法执行工作形成掣肘。 

  三、反规避执行、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规避执行是长期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难题,严重干扰、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要解决好反规避执行问题,必须坚持内外兼顾、社会联动、强化威慑、统筹办理等原则,多管齐下,从以下五方面的对策着手: 

  (一)加强司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们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加强对司法执行的调研工作,集中收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以及人民法院反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例,通过法院宣传栏、公告栏,法院官方网络平台,地方论坛、报纸等媒介,多管齐下地进行系列宣传报道,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反规避执行的复杂性、艰巨性、重要性,疑聚共识,形成声势,为反规避执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于偏远村屯,组织法官下乡开展普法工作,伸长普法之手,针对村干部、甘蔗专干等人员进行重点宣导,使他们认识到对协助法院执行工作方面的义务,明确拒不协助执行的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达成共识,为今后通力合作夯实基础。

  (二)加强法院内部立、审、执之间相互衔接,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在法院内部,强化内部立审执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搞好工作衔接,用足用够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法律措施,从体制机制上反制规避行为。在立案审查中,告知当事人诉前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在案件审理期间,充分考虑以后的执行工作,发现被告有隐匿、转移财产苗头,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掌握执行工作的主动权,彻底遏制被执行人赖债的违法行为;在外部,一方面,法院应与公安、银行、税务、工商管理、土地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以及县内的广西上上糖业有限公司、国有昌菱制糖有限公司进行联动,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全面地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节省执行成本、缩短执行周期、提高执行效率;另一方面,与新闻媒体建立互动平台,建立债务人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欠债不还的老赖在新闻媒体、网上曝光,限期清偿债务,使老赖们无所遁形。这些举措无疑将使得本院从过去消极、被动、单一的协助执行机制转变为积极、主动、多元的执行联动机制,大大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对规避执行的债务人形成有效制约。

  (三)出台强制执行法,完善反制规避执行的立法,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惩处力度。首先,从执行难的现实出发,深入分析执行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新情况,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进一步将执行程序、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义务、协助执行人范围、责任等具体化,真正将“原则”转化为“细则”,使执行工作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其次,在刑法上,加大对假诉讼、假析产等恶意逃债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再让“拒执罪”成为摆设,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形并已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坚决予以从重从快打击,决不姑息。同时建议进一步扩大构成拒执罪的犯罪情形,对规避执行者予以严厉打击。

  (四)建立执行指挥中心,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加大执行资金装备投入。广西是全国法院系统建立并运行执行指挥中心的试点之一,执行指挥中心的建立是司法执行工作的重大创新举措,是我国司法执行工作信息化、流程化、网络化的必然要求。2013年9月,我院成功建立执行指挥中心,各项配套措施已全面到位,作为执行指挥中心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执行查控系统已经顺利运行,与广西区内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部湾银行等金融储蓄机构顺利实现对接,与房产、地产、车辆、工商以及其它财产登记机构的对接工作亦稳步推进,目前该系统已累计发送执行查控1429次,收到反馈1382次,涉及案件121件、被执行人253人次、总金额263.5693万元,执行指挥中心的建立显著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大大缓解了执行工作压力,有效地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此外,执行工作的开展亟待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加大执行资金装备投入,一方面,在本县“上山下乡”对于执行工作来说可谓家常便饭,因此装备建设至关重要,特别是交通、通讯、电脑、摄像等设备要切实予以保障,这是执行工作得以顺利完成的基础;另一方面,定期开展安排执行工作相关的讲座,组织执行工作的培训,组织执行局法官到其他优秀基层法院、中院、高院进行学习优秀经验、先进理念,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强化执行工作能力,建成一支足智多谋、英勇善战的执行队伍。

  (五)完善司法救济体系,解决法院执行的后顾之忧。执行案件过程中,有些案件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而被执行人确实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几乎每个法院都会遇到,而在这些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中,有的严重伤残,有的体弱多病,有的生活没有来源等,都属于弱势群体,他们因无法拿到执行款来到法院上访,甚至集体闹事,致法院于尴尬的境地。对于这类案件应纳入财政或社会适当救济范畴,可以避免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有利于营造和谐的司法氛围。本县每年有约10万元的司法救济金,应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财政等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充分、及时地利用好这一项资金,完善司法救济体系。

  一言以蔽之,“法之生命在于执行与法的实现”。执行,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社会反映强烈;执行,也是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司法公正的最终关口。因此,解决好执行难的问题对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对增强司法权威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