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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分析

来源: 沛县法院 时间: 2016-12-05 09:40 点击量: 3919

    “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司法界一个热点话题,对该问题的研究成果很多。这些研究成果大多涉及执行方法层面的解读。然而,这些方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部门难求、被执行财产难动”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需要相关部门统筹协调,共同发力,才能解决问题。本文结合审判实践中的执行工作现状,查找出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待能够更好的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执行难题。

    当前,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具备了坚实基础。然而,民事案件执行工作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做好法院执行工作却并非法院一家之力所能完成。在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社会背景下,如何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实现?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最有效的方式和最高的效率来实现?如何通过法律监督的形式减少“执行难”的障碍?如何确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既是人民法院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也是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将对法院执行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基层法院民事执行案件现状

    1、案件不断上升趋势明显。2013年某基层法院共新收执行案件2542件,结案1434件;2014年共新收执行案件3620件,结案2283件;2015年上半年,共新收执行案件2443件,结案1606件;案件不断上升趋势明显。

    2、案件标的不断增大。2013年某基层法院执结案件标的额4650.75万元;2014年执结案件标的额8542.63万元,2015年上半年执结案件标的额6846.50万元。

    3、关键指标全市呈现不均衡状态。以实际执行案件数和实际执行率为准,全市法院实际执行率在60%以上的有两家[?]。实际执行案件执行率大多在30%左右徘徊。

    4、执行队伍人员分布不一。以全市法院执行局为例,法院配备执行队伍最多的达到84人,部分法院在20人左右,多数法院执行队伍人员在30-40人左右。

    5、信息化建设标准利用率有待提升。自省高院下文要求全省法院建设执行信息查控系统以来,各基层法院利用高科技建设平台,分别配置了执行服务中心和查控中心。但是高科技的利用率值得商榷,全市法院依照“人海战术”打击老赖的方式还占很大比重。

    6、执行信访案件不断增多。当前民事案件执行难是一方面,但是执行信访问题也在不断突出,以某基层法院为例,执行信访案件占到全院信访案件的60%以上,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是执行方式有待提高,还是当事人缠访、闹访较多。

    7、执行外部环境不断恶化。由于大部分基层法院执行依靠的是人海战术的“凌晨执行”和“集中执行常态化”,在现有的高科技技术条件下,部分被申请人不是积极寻求履行义务,而是故意制造网络舆情,压制法院打击老赖的积极性。部分老赖利用手机和电脑,制造法院执行混乱的假象,暴力抗拒的局面时有发生。

    8、执行联动机制缺乏强有力的惩戒措施。虽然全市法院与工商、税务、民政等十多家单位建立了执行联动机制,但是仅仅依靠法院一家主动作为很难达到完全的合力。与基层派出所的联动需要更多的支持和配合,才能打击老赖的嚣张趋势,对于部分单位人员不配合或延误配合的情形缺乏典型案件的打击报道,进而放纵了对老赖的打击。

    二、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分析

    1、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是最大的困扰。在当前的社会矛盾突发时期,特别是一些民间借贷案件,如果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这些建立在人情、亲情、友情基础上的案件就不会到法院解决。部分被申请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查控等手段仍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些案件只有常年累积在法院,成为鸡肋,群众不满意,法院无能为力。

    2、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造成人心不古。由于我国法律打击“老赖”缺乏强有力的惩戒措施,造成部分老赖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部分群众缺乏事前的法律意识,事后想到用法,但是法律解决不了时,往往抱怨法院的工作不作为,没有想到法不是万能的。

    3、案多人少的压力在不断制造矛盾。当前司法改革的情形下,部分基层法院执行人员长期面临未结案件在100件以上运转,执行力量有限,物力、财力跟不上,案件在不断增多,矛盾越来越突出,群众的不满意不是针对老赖,而是转向法院的执行人员,问题导向明显存在错误。

    4、错误的执行依据造成信访的恶果。“有的据以执行依据的裁判不公、仲裁裁决错误、行政决定失准,给执行工作增加难度。”[?]部分案件的执行依据是公证债权文书或者是法院的判决有失误,造成执行回转或者是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当事人抓住法院的问题不放,成为信访案件的突出集合点。

    5、执行工作法治理念缺乏实体性的规则。当前执行工作仅仅依靠执行程序,简单说就是为了执结案件,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缺乏应有的法治理念,仅仅是为了申请人的利益为动力,没有上升到法治社会治理国家的管理模式之中,造成部分案件为结案而结案,不能将案件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囊括其中,问题不断显现。

    6、信息化时代信息共享机制不顺畅。由于当前的执行信息不对称、造成群众和法官的信息不流通,群众查找到的房产或者财产,早已转移他人或者不在申请人名下。部分单位不能及时提供被申请人的有利信息,造成法院的执行工作被动而为,始终存在某种障碍。

    7、执行监督机制不健全引发执行乱世之局面。由于当前的执行模式是简单的依靠人海战术,依靠执行法官个人力量去执行,我们不是贬低这种执行方式,更是一种深深的思考,如何减少用人去执行的方式才是解决问题的妙招。人海战术的执行方式存在办案法官思维受限,我认为这个案件重要我就快速办理;我认为这个案件申请人比较烦,我就是不理,案件久拖不执。检察机关不能及时介入,造成部分案件长达几年、十几年执结不了的问题仍然存在。

    8、执行工作保障机制不完善,法官人身安全难以保障。在当前的矛盾多发时期,部分极端群众不思考问题出在哪里,老想着法官有问题,造成法官办理案件越多、矛盾越多、投诉越多,部分法官不想办案、不愿办案、不敢办案的局面时有发生。对于执行突发事件,基层法院给予法官的保障难以让执行法官为其自愿奉献一切去工作。

    9、部分行为难以执行,绝非法院本身所能为。现实中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长期服刑无能力来履行民事义务;部分案件如探望权案件,对孩子的人身是很难依靠法院的强制执行来完成的,这些社会问题不能完全归纳到法院的执行之中。

    10、执行权缺乏必要强有力的保障手段。曾经和很多执行人员聊过,如果法院执行权有基层派出所那么大的权力,我们还愁案件办不下去吗?实际中,执行权无法媲美公安机关的行政权力,甚至是刑事权力,在此情形下,老赖很难心肝情愿自动去履行义务。

    三、破解执行难的对策建议

    1、构建一个统一的社会各职能部门参与案件的信息共享平台。可以参照宿迁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健全和完善执行联动工作机制的决定》,其具体内容为:“《决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明确执行联动部门。公安、财政、卫生计生、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税务、新闻媒体、人行、银行监管、企业注册登记管理、投资项目管理、招投标管理、不动产登记管理、规划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社会保险或养老保险经办、房屋征收、金融等部门、机构,应配合法院健全和完善执行联动工作机制。细化执行联动措施。政府及有关联动部门、机构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协助办理不动产的查询、查封、过户登记等事项;规划管理部门协助查询有关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企业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协助查询有关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或冻结、变更股权等事项;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为拍卖资产的买受人提供相应的贷款服务;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做好执行救助。落实执行联动责任。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督促相关单位在法定职责范围内配合人民法院健全和落实执行联动机制。协助执行单位如对人民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核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或者拖延采取相应措施。对协助单位拒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行为,或者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提供方便或者转移财产的,人民法院将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其实徐州法院系统早就出台《关于集中执行常态化实施意见》、《全市法院执行局互相委托拘留、拘传被执行人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实践中也都在运用这些文件,也曾和市政法委、市公安局联系下发《关于建立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拘留被执行人、扣押机动车辆相关联动机制的意见》,但是我们还缺少法院为主的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各单位、各部门全力协助执行,信息畅通有无,执行工作才能将老赖无处可藏。

    2、构建一个统一的社会诚信体系。执行难作为一个社会问题,不是法院一家单位所能解决的,早在2012年5月1日,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工作的决定》,每年人大常委会主任也到各个基层法院检查执行联动机制实施状况,但是我们更希望全社会能够尽快建立社会诚信体系,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这方面,徐州睢宁法院走在了全市法院的前列,值得我们去学习,更值得我们思考的是这个诚信体系的牵头羊是谁更合适一些,只有如此,我们执行难问题才能早日解决。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但要做好这一工作仅有法院自身的努力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司法体制上的顶层设计,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恐怕只能是一个梦想。在实际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躲避执行,就其深层次的原因实际上就是反映了市场主体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的相对缺失,现阶段,虽然我国一直致力于诚信体系建设,然而,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涵盖社会各行业、各层面的诚信平台建设,导致各种信息不能有效共享,从而使得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不能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这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和蔓延。

    3、形成一个依法、守法的社会环境。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查封、扣押、扣划、冻结、搜查、拍卖、司法拘留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手段,与法律制度完善的国家在执行手段上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但是我国执行却非常难,究其原因是我国社会发展程度不高,守法环境不畅,法治的权威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低,在利益博弈中,被执行人选择了对法律权威的漠视,把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当一回事,失信成本低甚至无成本可言。法律没有让不讲信用的人,付出相应的代价。只有形成人人遵守法律,人人依法办事的局面,让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在市场准入、招投标、承揽工程、信贷、住房贷款、子女就学、就医、公司注册登记等方面难以生存,形成威慑力,才能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4、构建完善的司法监督体系。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法院自身加强建设,规范执行行为,加强监督,与此同时深化检察机关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执行工作监督制约不力的问题仍然突出”[**]。执行中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办关系案、人情案等现象不时出现,甚至由于极个别执行人员不廉洁行为,损害了法院公正的形象,使得案件执行更难。这就需要加大廉政制度建设,同时也需要各种监督,让执行工作更加透明、阳光。法院执行工作要做到强化执行质效。(1)限时执行。从立案移送执行到送达文书、作出裁决、采取强制措施等实行备案登记,层层把关与指导。(2)节点防范。对于财产查控及处置等关键环节,实行节点控制,促进执行公开,提高执行效率,防范违法违纪执行风险。(3)挂牌督办。对于重大及疑难案件,改变过去那种案件承办人自行作主、被动作战的做法,实行局长办公会析疑解难、挂牌督办制度。并适时组织小型执行会战,把一定时期内的钉子案件进行清除。(4)专项执行。积极抓好各种专项执行活动的开展,在徐州市范围内横向比较,确保不拖法院的后腿,同时促进其他执行工作的开展。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监督权时,对执行依据有违法行为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如果执行过程中法院的法律文书或执行措施违法,检察机关可以对该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如果发现法院相关的执法人员涉嫌职务性犯罪时,就应该将该线索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大力突出信息化建设破解人海战术。让执行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才能更好的避免执行中的不理解、不作为。扩大执行公开的事项和内容,将执行公开延伸到执行立案、执行裁决、执行听证、执行文书公布等各个方面。丰富信息化建设的形式和载体,从传统的公示栏、报刊、宣传册等,拓展到法院网站、博客、手机短信等网络新兴媒介。力求做到所有执行案件信息从立案到执行程序与环节都上网录入,执行裁判文书全部按规定上内外网,面向社会公开查阅,接受监督。执行信息通过宣传报导、内外网站、微信微博、手机短信方式以“案件快报”、“疑问回复”等模式及时发送相关人员。积极利用人流量集中的广场、商厦、公交地铁等大型显示屏上发布“老赖”人员信息,排查上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人员名单,在电视台和报纸设立“曝光台”,发动全社会力量查找人和财产,努力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6、多元化的执行机制形成强有效执行威慑力。落实执行联动措施,与工商局、房产局、国土局、车管所等部门形成联动,迅速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通过司法查控系统,与全省多家银行建立网上“桥梁”,并与本地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建立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利用该系统进行查询、冻结、扣划业务,实现了足不出户掌握被执行人存款状况,提高执行效率。利用当事人放松警惕的凌晨和傍晚,对当事人进行了拘传和拘留,极大的震慑和教育了一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解决了一大批疑难案、“骨头案”。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机制,媒体同行去执行,电台播放执行工作,大力宣传执行法律法规,执行工作成果,在群众中形成自觉执行、积极举报线索、协助执行的良好风气。

    7 、人性化执行探索规范执行和谐执行节点。因执行工作的特殊需要,执行法官并不能整天在办公室接待群众,设立执行指挥中心和执行接待大厅可以让群众更方便的了解案件进展。把实现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作为执行工作的重点,出台一整套比较完善的管理考核机制,从人、案、物三个方面进行规范,从而实现执行工作由过去粗放型管理向细化量化型管理转变。当事人可以通过值班执行法官传达、递交材料或咨询,掌握案件执行法官接待时间;执行大厅内贴有全部执行法官人员名单与联系方式,当事人可通过这几种方式及时全面的了解到自身案件的进展,做到与法官之间的“无缝”对接。执行人员充分发挥法官释明作用,引导当事人理解和服从裁判,主动自觉地履行;多做说服教育工作,避免简单粗暴的执行方式,减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引导当事人树立“执行风险”意识,形成法院与申请人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