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鄂高法[2016]324号《关于同意荆门市掇刀区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批复》,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对涉及沙洋县、东宝区、沙洋监狱管理局范围内的行政诉讼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沙洋县、东宝区、掇刀区、沙洋监狱管理局范围内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京山县人民法院、钟祥市人民法院保持目前管辖体制不变;沙洋县人民法院、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不再管辖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二、沙洋县人民法院、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沙洋人民法院负责本辖区内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同时协助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办理有关立案、委托等事项。
三、自2016年7月1日起,起诉人应当向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向原管辖地法院提起诉讼的,原管辖地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四、2016年7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由原管辖法院继续审理。
特此公告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